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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办法
实验室是教师与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创新能力的实践教学平台。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为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和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实验室及其仪器设备使用,更好的服务于教学科研,在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办法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创造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实验室以及学院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管理条例,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实验的人员必须予以遵守。
第一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必须从思想上认真重视实验室的安全与卫生工作,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做好防火、防爆、防毒、防环境污染和防盗窃工作,以防各种不测事故的发生,切实贯彻执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条 明确分管实验室安全与卫生工作的负责人,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与各实验室的管理者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条 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进行登记并与实验室管理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虚心接受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实验操作规程培训,在确保掌握了安全操作技能和具有自我保护能力之后,才能动手操作。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需要有人监护,防止设备及人身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物品,必须按物品性质进行严格管理,做到存放地点、位置安全可靠,数量清楚,并指定专人负责。使用剧毒药品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两人领取,精确计量和记录上述物品的使用情况,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学院、保卫处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条 重视危险性气体(氢气、笑气、乙炔、乙烯、氨气、液化石油气、氯气等)的使用和存放场所的安全工作。高压钢瓶须有固定设施以防倾倒,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氧气等)不得混放在一起,并应远离热源,保持通风。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
第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实验室应安装通风装置,严禁使用明火。实验室应有“严禁烟火”的警示牌,配置必要的消防、报警和逃生设施,并有明显标志。
第七条 化学药品存放室要安装防盗门窗,并保持通风。不同类别试剂应分类存放,实验室不得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走廊等不准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工具、器材等应放置整齐,保持清洁,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废料、废液要及时清除并按安全操作程序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九条 生物类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动物残体等)应用专用容器收集,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后处理。生物实验中的一次性手套及沾染致癌物质的物品应统一收集和处理,不得丢弃在普通垃圾箱内。
第十条 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或插座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第十一条 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因实验需要拉接的临时线必须保障安全,用毕应立即撤除。
第十二条 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烘箱、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化学类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第十三条 化学实验废弃物必须分类存放,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必要时须安装废气吸收系统,保持通风和空气新鲜。实验废弃物不得倒入自来水下水道或普通垃圾箱等处。
第十四条 大型、贵重、稀缺的精密仪器应建立以技术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保管、安装调试,以免影响仪器精密度或造成损坏。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并按照仪器操作规程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科研人员或研究生使用时,必须在实验室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使用大型仪器必须提前预约,按规定和格式要求填写“仪器使用登记本”,出现故障或仪器异常时应记录情况并及时告知技术人员,以便检查和维修。
第十五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马弗炉、冰箱(冰柜)等加热设备的附近,保持实验室通风。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各类实验的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操作,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燃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清除室内外的垃圾,化学废弃物不得丢弃在普通垃圾箱内。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建立经常的清扫制度,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第十八条 实验室必须妥善保管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
第十九条 实验室钥匙的配发、管理由实验室主管领导负责,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给他人使用。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用餐、吃零食,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睡觉过夜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验中心要根据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具体检查制度,认真落实。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布置、卫生、水电安全、冰箱与烘箱使用管理、危险品使用与保管、化学与生物废弃物(气、液、固态物)的处置、排污管理、气体钢瓶安全、放射性安全等。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管理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学院及实验中心负责人和有关部门。造成轻伤以上的事故或被盗、水灾、火灾、爆炸、中毒等严重的安全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院、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三条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的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有关部门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严肃处理。对发现事故隐患不报告,不采取措施补救;事故发生时不报告、不排险,甚至逃离现场;事故后隐瞒真相、避重就轻、推萎责任或对调查不配合等情况者要从严处理。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是保证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条件。为了加强管理,提高仪器的利用率、完好率,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仪器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条 实验室的每件仪器设备必须由学院和实验中心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管理人员由于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仪器设备的负责人时,要作好仪器设备的交接工作,移交资料(如仪器台账、说明书,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说明仪器设备现状。接收人要掌握仪器使用方法,清点仪器及附备件和有关资料。
第三条 实验室的大中型设备的管理必须按要求建立技术档案,各种资料应完整保存,归档资料包括:订货申请、订货合同、说明书、安装调试验收报告、仪器零配件、使用登记表和维护记录。
第四条 仪器设备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登记建档、使用操作、功能开发、培训、维护维修和报废等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制定仪器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并督促其他仪器设备使用人员严格按要求操作仪器设备。
第五条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操作使用和培训使用两种形式,特别贵重及操作复杂的室内设备由专人操作使用,室内外大型仪器需经过培训取得仪器管理员认可后方可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接受仪器管理员的监督指导。室外使用的小型仪器设备实行借用制度,使用人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可办理借用手续自行操作使用。
第六条 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使仪器保持最佳状态,预防事故的发生。当仪器设备发生较严重故障时,应及时提出损坏及维修报告,严禁擅自拆卸仪器设备。
第七条 实验操作应严格按照各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遇有仪器运转异常应立即向相关管人员报告,不得隐瞒事故。
第九条 管理员要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状态和运行时间等的记录,并按年度作好仪器设备的利用率统计,作好文件的归档工作。
第十条 仪器设备负责人要积极做好仪器设备的试验平台的软硬件开发工作,及时获取相关仪器技术的最新资料,以使实验室保持技术上的领先,并及时把最新的仪器使用技巧对科研人员或研究生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对于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轻微事故,实验室将组织事故认定小组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移交学院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提前 7 天提出申请并提交实验方案,经有关专家审验合格后到管理人员处进行预约登记,仪器设备的使用时间由实验室管理员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如遇特殊情况取消预约,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实验室管理人员;如临时安排实验,要视实验室仪器的预约情况尽量安排,保证预约者优先。
第十四条 研究者在每次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废弃物,按要求关好、收好仪器,并如实准确填写使用记录,及时切断电源、水源,以免发生事故。
第十五条 凡因违章操作造成损坏者,应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并协助仪器设备的管理者安排处理好有关的维修事宜。
第十六条 凡不能认真履行重点实验室条例者,或故意违章操作者,实验室管理者有权停止或取消其使用实验室资源的资格。由当事人领导或导师令其写出书面检查,视其认识程度,经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恢复其使用资格。
第十七条 所有研究人员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按学院内(实验室内、外)、外等不同的收费标准统一收费。若有冒用名义少付使用费的事件发生,对当事人将暂停其使用仪器的资格,并处应交使用费 10 倍以上的罚款。
第十八条学院内部的研究人员在设备使用结束后,根据样品的数量与设备负责人核对设备使用费,并在登记表上签字,每学年结算一次。对于学院外部的设备使用者,在每一个实验开始前必须预付部分仪器设备使用费,管理人员方可安排时间。
三、实验室负责人员岗位职责
(一)实验中心主任职责
1、制定、执行并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和执行情况。
2、收集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动态,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理念,不断提高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
3、负责设备招标,组织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培训、维护和保养等工作,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二)各实验室技术人员职责
1、制定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的配置方法,并负责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开发仪器设备功能,提高使用率。
2、对首次进入实验室的科研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监督进入实验室内的科研人员做好登记、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4、负责对使用设备科研人员或研究生进行技术培训,测试合格后方能允许他们使用。
5、负责办理野外设备的借用手续,并对使用者进行使用前的培训,归还设备时要检查设备是否能正常工作、外观是否完好,如有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如是使用者的责任,督促其进行赔偿。
6、安排人员清扫实验室卫生工作,保持实验室整洁、有序。
7、定期检查实验室的水、电、门窗等安全设施,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四、实验室外来人员须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外来人员的管理,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1、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前必须先登记和预约,在取得相关领导的同意后方能进入实验室开始工作;
2、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后,应虚心接受管理、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填写实验室使用记录簿;
3、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禁止把危险品或剧毒品带入或带出实验室;
4、仪器须经培训合格后,方能独立使用。在实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向管理、技术人员汇报。大型设备一般由实验技术人员操作,外来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5、实验结束后须把实验室整理干净,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汇报,并按相应的程序和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6、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实验室。如若擅自进入,罚款500~1000元;造成仪器损坏的,除修好仪器之外,按照仪器损失费的3~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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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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